为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,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,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、辽宁省教育厅《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》的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原则
1.程序正当性原则:转专业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;
2.现实性原则: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专业办学资源为前提,必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;
3.注重个性发展原则:转专业要根据学生专长进行,要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;
4.公正性原则:转专业必须采取院务会集体决议和公示的原则。
二、转专业学生资格
1.全日制高职专科已注册的一年级学生;
2.无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;
3.成绩全部合格;
4.学生入校经第一学期学习后,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%的学生允许申请转专业;
三、办理程序
1.学生转专业,在一年级的第二学期进行。学校根据教学资源情况,公布各专业拟招收转入学生名额。
2.凡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,填写《铁岭技师学院转专业申请表》,经资格审核通过后,上报学生处。
3.学生处负责将转专业学生有关资料上报学院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,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后,学生处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。
四、特殊学生转专业
1.特殊学生(疾病或生理缺陷),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后,由学生处审核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转专业。
2.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,如原专业已取消或无法安排在原专业进行教学,由学生处审核后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转入相近专业。
五、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批准转专业。
1.入学未满一学期的;
2.部、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;
3.休学期间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的;
4.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。
六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铁岭技师学院
2014年9月3日